
岳塘新闻网11月9日讯(通讯员:王文志 陈琳)随着宣传与管理的加强,人们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普遍提高,但仍有部分人时常“路怒症”发作。近日,岳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岳塘区联调委)成功调解一起因等红灯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2021年11月2日7时许,郭某骑电动车经过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某十字路口时遇红灯,停车等候时,挡住了后方正要右转的的士。驾驶的士的周某与郭某发生口角,郭某随后用拳头打周某头部,用电动车的大锁打周某背部,造成周某头部、背部多处青紫,软组织挫伤。后周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到医院治疗后,周某于近日与郭某在民警的指引下来到岳塘区联调委驻下摄司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王文志仔细向双方了解事发经过,并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调解现场,周某诉称,当日他驾车要右转,见郭某所驾电动车挡道,便鸣笛几下示意郭某让道。郭某不为所动,他便驾车小心翼翼地从郭某左边绕过。转弯后,郭某驾驶电动车追上他的车,把他从车上拽下,用拳头和电动车锁殴打他,造成他受伤。他要求郭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而郭某则说,因为当地路窄,单向两车道,没有电动车专用道,当时他停在了靠路边的车道, 而周某不停地鸣笛催促他让道。尽管当时没地儿让,他还是尽量往路边靠了。但周某经过时,他听到周某在骂他,他气不过,便追上去打了周某。他提出周某骂人有错在先,责任不应该全由他承担。调解员适时向双方宣讲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交通活动参与人一定要正确应对在行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遇红灯暂时中断通行应耐心等候,不应随意鸣笛催促。而因言语上的争执,郭某动手殴打周某,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依法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经调解员明法晰理、多番劝导,最终,周某与郭某签订调解协议:郭某一次性赔偿周某医疗、误工等损失共计3000元。
调解员提醒:作为交通活动的参与人,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行驶中遇到问题多换位思考、懂得礼让,任何冲动或妄图以武力解决问题的言行,都只能损人又害己。
责编:郭璇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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